昆明海关提醒:进出境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昆明海关全面加强国境卫生检疫,提醒进出境旅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了六类可能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的行为,包括拒绝执行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等卫生检疫措施,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等。
昆明海关提醒,进出境旅客需依法、主动、如实进行健康申报。1月26日,中国海关重新启动填写出/入境健康申明卡制度。3月17日,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申报事项包括6个方面,涵盖旅客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及地址、旅行史、接触史、症状及用药史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史等内容,新版健康申明卡还增加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告知。为方便出入境人员申报,除纸质版健康申明卡外,海关专门开发了旅客指尖服务小程序,出入境人员在到达口岸前就可以使用手机进行网上填报,通过网上填报后生成的二维码,出入境人员到达口岸后即可扫码验放,实现“网上报,码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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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可能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的行为:
1.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2.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4.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5.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6.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实施上述行为,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单位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