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特产连锁超市诉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东城市场监管局)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其在北京富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特产连锁超市(以下简称富宁公司)购买的某品牌不同年份的两款葡萄酒标签上未标注生产商相关信息和警示语等。东城市场监管局经检查,认定富宁公司出售的预包装产品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富宁公司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13,954元。富宁公司认为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处罚过重,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东城区政府经复议审查维持了处罚决定。富宁公司认为产品标签存在的问题非经销商过错,不应作高限处罚,遂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对富宁公司因销售的“巴格斯酒庄特级赤霞珠葡萄酒”2011、“巴格斯酒庄特级赤霞珠葡萄酒”2016不符合标签规定作出的处罚部分及被诉行政复议决定。
出庭应诉情况
因案涉食品安全且罚没金额较大,处罚定性和幅度准确与否对原告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对民族地方特色食品的规范化生产经营也将带来示范效应,东城区法院建议被告负责人以实质解决争议为目标出庭应诉,同时积极促成生产商参加诉讼。东城区法院提出建议后,东城区副区长、东城市场监管局局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东城区法院将本案庭审确立为年度庭审公开示范庭,由分管副院长担任审判长,东城区属行政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及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共90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中,东城区副区长在最后陈述中表示:“感谢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作为救济途径,本人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是以实际行动落实法律义务,也体现了区政府努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东城区政府将秉持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不断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水平,推动构建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畅通市场主体的利益表达渠道,努力营造首都功能核心区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东城市场监管局局长表示:“此次公开庭审是一次难得而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对规范食品行政执法起到了积极的引领作用,今后要避免机械执法,主动结合生产实际,确保罚责相当。”庭审后,两位行政机关负责人专门与第三人生产厂商法定代表人就市场监管工作中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经过庭审和庭后充分交换意见,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争议问题的解决达成共识,原告申请撤诉。
典型意义
本案最终案结事了,充分展示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效能:一是沟通效能。东城区法院以当事人之间充分沟通为目标,努力让利益相关方全部参加诉讼并实际出庭,面对面交流,消除了隔阂和认识误区,达成了争议解决的共识。同时,加强了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对人民法院审理工作的理解和信任;二是示范效能。东城区法院提前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就实质性解决争议发表意见,打破以往行政机关被动应诉的藩篱,促进行政机关在庭前应诉准备中更加深入审视行政行为合法性,从自身工作不足中寻求争议化解的契合点,从而促进执法工作水平的提升,同时带动行政机关负责人转变理念,主动出庭、出好庭;三是教育效能。本案同时作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公开课,市场监管局局长的出庭发言,对规范食品行政执法起到了积极引领作用。政府副区长的出庭应诉,对政府职能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发挥了良好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