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媒体如何管好版权“家当”?
“今日头条”事件的爆发,让新媒体认识到内容版权的重要性,许多新媒体纷纷与传统媒体签订版权合作协议,如在近日举行的China Joy上,腾讯互动娱乐与上海世纪出版集团等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在版权资源开发等方面展开全面合作。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开展版权合作,看似利好行业发展的现象,却引起一些业界人士的担忧:在一些合作中,传统媒体转让的是其多年积累的作品专有许可权,这意味着这些传统媒体失去了对这些内容的核心控制权。
面对新媒体的冲击,几年前掌握内容资源处于优势地位的传统媒体地位已发生大转变,不得不借助新媒体寻求发展之路。传统媒体的生存现状引起业界关注。“传统媒体要记住当年传统音乐衰落的教训,不要寄希望于互联网能为传统媒体带来流量从而带动产业发展,而应该积极地做好内容版权资源的管理、保护与开发,要与新媒体融合发展。”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巡视员段玉萍向记者表示。
近日,国家版权局组织“版权热点问题媒体研修班”,邀请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学者、法官等,对传统媒体面临的困境进行探讨,并实地考察多家在版权资源管理与开发上较有成就的传统媒体,以期寻找化解传统媒体发展困境的良方。
整理版权资源摸清家底
内容资源是传统媒体的最大优势,但这些作品的版权归属情况也很复杂,很多传统媒体尚未清晰地掌握自己的家底。
“并不是每家报刊社都可以代表作者进行维权或授权,或将作品进行数字化的。”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迁介绍,报刊社的作品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报刊社记者创作的作品,又分为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而职务作品又分为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他指出,法人作品是视法人为作者的作品,权利归属清晰;特殊职务作品创作者只保留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报刊社享有;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只有在业务范围内两年之内的优先使用权。目前,许多报刊社记者撰写的作品,绝大多数还是一般职务作品。第二大类为他人投稿的作品。对这类作品,报刊社获得授权的情况为专有许可或非专有许可。王迁表示,只有签订专有许可合同的情况下,报刊社才能有权利禁止作者、他人以相同的方式使用,并可以直接起诉他人侵权。而对于投稿,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报刊社取得的是非专有许可。
正是因为报刊社的作品版权情况复杂,加上历史遗留等原因,很多作品很难获得授权,工作量巨大,很多传统媒体不愿开展内容版权资源整理与管理工作。“这项工作必须要做,否则就失去竞争力。”段玉萍指出,目前,报刊社面临数字化转型,如果不能获得作品的授权,就无法开展数字化工作。她建议,报刊社可以与记者签订合同,把所有作品约定为特殊职务作品。但对于投稿的情况,她认为,报社如何获得投稿作品的授权,进行版权开发与保护,仍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内容版权是媒体的核心资产,进行有效的资源管理很重要,但目前很多传统媒体内部的版权资产管理尚不健全。”上海市普陀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金红在工作中遇到很多传统媒体因作品权利归属不清晰而在网络版权官司中败诉的案件,她建议,传统媒体要增强维权能力,首先要建立完善的版权资产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部门,由专职人员进行版权资产的有效管理和保护。其次,要完善内部编创人员创作作品权利归属的合同约定,明确法人作品、职务作品,明晰、理清自身作品的版权情况。
掌握维权技巧保护权益
摸清家底,厘清版权归属,为传统媒体的转型做好准备,也为维权提供充分的证据。那么,面对网络侵权,传统媒体应该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新闻类作品版权纠纷常涉及3个概念:时事新闻、时事性的文章、新闻作品,许多被控侵权方通常以涉案作品为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或属时事性文章的合理使用进行抗辩。对于这一观点,金红指出,时事新闻不属于著作权法作品的范畴;时事性的文章纳入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其作品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新闻作品则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事实上,在我们审理的案件当中,纯粹的时事新闻几乎没有,时事性文章也很少涉及,大多是新闻作品。而且时事性文章的合理使用仅限于传统媒体,并不适用网络转载。所以,这类案件绝大部分被告的抗辩理由都不能成立的。”
报刊社记者创作的作品,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为特殊职务作品,由单位进行维权,而传统媒体如何就投稿的作品进行维权?王迁指出,虽然报刊社在一般情况下对投稿作品不享有专有许可权,但享有另一项重要的权利,即报刊作为一个整体享有的汇编作品著作权。他指出,如果他人只提取了整期刊物中一两篇作品,只有单篇的著作权权利人才能起诉。如果有人对整期的报刊进行了复制、网络传播,则侵犯了汇编作品著作权。不过,如果一家网站常年对一家报社最精彩的作品进行转载,哪怕被转载的为投稿作品,报刊社也可以通过不正当竞争的途径来维权。
传统媒体积极维权的同时,还可以应用网络技术打造自身的新媒体平台来传播自己的作品。金红建议,传统媒体可以打造新闻网站、APP等自己的媒体平台,同时采取技术措施防止他人恶意抓取网站内容,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窦新颖 来源: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