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囧》侵权被判赔500万 光线传媒表示将上诉
《泰囧》被告侵权一事终于有了新进展。24日,光线传媒发布消息,称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要求其及全资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人在囧途》投资方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光线传媒表示将继续上诉。
2012年12月,由光线影业出品、徐峥执导的《人再囧途之泰囧》公映,最终在内地收获12.66亿票房,成为该年最赚钱的华语电影。去年3月2日,《人在囧途》制片方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则以“侵权”之名将参与《泰囧》制作的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4家公司及导演徐峥告上法院。
在武汉华旗看来,上述涉案方将电影名称从《泰囧》、《人再囧途》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属于使用与《人在囧途》特有名称相同或相似名称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此前庭审现场,光线传媒及其他被告均表示,“人在囧途”名称初始来自于1985年的新加坡电视剧《人在旅途》,而“囧”字也是2008年的十大热词,所以并非独创或唯一。而“人在囧途”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说的知名商品,也不构成法律中所说的特有名称。但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光线传媒被要求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此外,还要求5位被告共同赔偿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
作者:顾梦琳 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时间: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