擒住盗取“国际标准”的黑手
——上海王某等利用互联网销售侵权盗版ISO标准案侦破始末
——上海王某等利用互联网销售侵权盗版ISO标准案侦破始末
“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已预缴)。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10月11日上午9点,随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陈蔓莉的宣判,上海王某等利用互联网销售侵权盗版ISO标准案一审落槌。该案是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剑网2014”专项行动第一批8起网络侵权盗版案件之一。
ISO多次向国家标准委投诉
2013年,记者曾报道过全国首例网络销售国际标准案件,当时国家标准委在接到国际标准化组织(简称ISO)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将此事举报到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并委派中国质检出版社全力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此事。最终,在公安、检察院、法院、文化执法等多部门的共同配合下,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主犯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标准版权保护取得了成效。
国家标准版权保护工作组办公室副主任花建华告诉记者,2012年国家标准委成立了国家标准版权保护工作组,专门由国家标准委领导负责组织部署人员,配合执法机关打击侵权盗版标准的工作。就在工作组配合公安部门对全国首例网络销售国际标准案进行调查期间,ISO和国外标准化组织又多次举报pdfstd.com等多家网站,称在这些网站上发现了大量未经授权的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并在进行销售,希望中国政府予以关注。
突破难点 查实案件
据花建华介绍,对于ISO的投诉,国家标准版权保护工作组十分重视。针对侵权盗版者利用网络出售盗版标准、作案隐蔽的特点,工作组积极寻找办案线索,在全国双打办的积极推动下,多次组织召开案情分析会,建立办案协调机制,加强与各部委的沟通联系。在该案查办过程中,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多次召开案件专题会议,深入研究该案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并指导上海市版权局协调各办案部门,将案件彻底查办。2013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根据ISO提供的线索,会同上海市质量监督稽查总队对涉案网站开展了全面调查,确认其存在非法出售盗版标准的问题。于是,国家标准委将该网站的违法情况向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进行举报。接报后,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高度关注,立即成立专案组立案侦查,由于涉案网站的服务器和域名等都在国外,支付平台也在国外,给案件侦破带来极大的难度。
为了破解这些难题,国家版权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上海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多次召开案情分析协调会,共同研究如何将案件彻查彻办。经过数月的缜密侦查,最终查明上海市居民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3年9月24日清晨,上海市公安局民警对居住在上海市通河地区某居民小区的王某等人实施抓捕,并当场扣押涉案电脑2台、移动硬盘1块。两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利用开设的网站非法出售大量盗版国际、国外标准。经查,自2010年起,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先后向境外租借4个虚拟空间服务器,架设了5个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向网站上传了10万余条各国标准的目录,标注销售价格,并留下邮箱地址和购买链接,购买标准的网民通过邮箱与王某等人取得联系后,在国外第三方支付平台向王某等人支付费用,王某等人收到购买标准的款项后,通过电子邮件将标准寄送给对方,从中非法牟利。王某于2013年9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5家网站均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外标准化组织多次举报的网站。
判决将对同类案件起借鉴作用
2014年4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将王某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4月30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在庭审中被告王某的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王某是以信息网络传播方式发行他人作品,应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按照王某实际传播的数量进行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信息网络传播方式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而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将预销售的国际标准文件目录放置于其开设的网站中,公众无法通过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国际标准文件本身,而是需要购买者在完成支付后由被告人王某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购买者发送标准文件,因此该行为不能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其次,被告人王某未取得ISO和IEC等国际标准化组织权利人的许可,为获得非法利益,在其开设的网站上传国际标准文件目录,并在相关网站页面上设置各类国际标准分类、站内搜索框、销量排行、折扣信息等栏目,同时在每一条用于销售的国际标准目录处标注简介、价格,并设置购买按钮,供他人购买。最后,被告人王某的电脑及硬盘中存有的其非法复制的国际标准文件中有7000余件与同期网站上的国际标准文件目录一致,故其实际持有侵权国际标准文件。同时根据被告人王某控制的PayPal账户信息、银行账户明细以及从其控制的多个电子邮箱中提取的邮件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存在实际销售行为。故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行为,因此应按照7000余件的数量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故作出上述判决。此案判决后,审判长陈蔓莉表示,这是他们第一次审理侵犯国际标准的案件,该案的判决对今后审理同类案件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对于我国司法机关对盗版国际标准案件的判决,以及政府执法部门所采取的一系列保护国际标准版权的行动,ISO秘书长罗博·斯蒂尔多次致函国家标准委,充分肯定并赞赏了我国开展的相关工作,他表示:“中国有力地保护了国际标准版权和消费者利益,也有力地保障了国际标准化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这不仅表明了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信心,也彰显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