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侵权盗版者付出代价
琼瑶告于正案受到广泛关注,是积蓄已久而爆发的一次集体声讨,说明大众对于侵权盗版行为深恶痛绝。要想方设法让侵权者付出代价,为侵权行为“埋单”
作家琼瑶起诉编剧于正等侵害著作权案,近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于正被判公开道歉,四被告停止对《宫锁连城》的复制、传播和发行,五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某门户网站针对该消息的一项调查显示,超过94%的网友投票表示:该案“大快人心!抄袭应该受到应有惩罚!”
笔者认为,琼瑶告于正案受到如此关注,不仅仅在于名人效应,更是积蓄已久而爆发的一次集体声讨,说明大众对于侵权盗版行为深恶痛绝。让侵权者为侵权行为付出代价,已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不过,在这件事情上,除了一时的情绪宣泄,还应有3个方面值得反思。
首先,包括文学作品维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案件并不是个案,却每每令优秀律师都望而却步,主要原因在于维权成本高。以编剧维权为例,在我国《著作权法》判定著作权侵权的4个条件中,侵权人有机会接触权利人的作品且涉嫌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是一条重要的“量尺”。而判断作品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则要从两作品构成雷同部分的百分比和作品的表达方式是否有限这两方面来考虑。由于《著作权法》的“保护点”在表达方式而非故事内核,且倾向于依靠外在文字形式作出判断,所以当抄袭者将人物改名换姓、情节拼接搭凑后,会令权利人举证变得繁琐而困难。
一方面是侵权者近乎为零的侵权成本,另一方面原创者需投入大量成本去搜集证据,长此以往,原创者的时间精力被大量耗损,最终往往因“耗不过”而选择放弃,恶性循环反而进一步助长了侵权者的气焰。因此,如何简化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让侵权者心有所忌,仍需各部门共同出招。
其次,对侵权者判赔数额低和判赔标准不统一,也是目前著作权赔偿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由于著作权具有无形财产的属性,侵权者在不同时空以不同方式侵权使用,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也会不同。若简单依靠市场平均价格作为判赔标准,或也有违著作权自身存在的规律。如判罚金额远低于侵权者的侵权收入所得,也容易误导其产生“罚了白罚”的想法和继续侵权的行为,有损法律的威慑力。因此,在认定侵权行为后,在确定损失赔偿标准和限度时还需“细算账”,让侵权者知错悔改,下不为例。
此外,如何应对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带来的挑战,对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来说,也是一个重要课题。近年来,随着《著作权法》的出台和“剑网行动”等一系列打击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的推进,我国的版权保护环境已得到很大改善。不容忽视的是,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迅速普及的大背景下,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侵权行为不但从“线下”蔓延到“线上”,无论手法还是渠道都与以前不同,如移动转码侵权、聚合类盗链侵权、利用P2P技术侵权、开放平台客户端软件侵权等。这些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目前尚存争议,亟待业内外迅速统一认识,确保法律统一适用,让“线上”、“线下”的侵权者都无所遁形。
作者:金晶 来源:经济日报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