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匆匆那年:好久不见》续写合法吗?
近日,网上热炒的网络小说《匆匆那年》的原作者九夜茴发表长微博,再次声明搜狐视频出品的《匆匆那年》网剧续集并未获得她的授权,有侵权之嫌。原来,九夜茴所说的“侵权之嫌”,是指去年12月上线的网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
这一事件,再次将一个问题抛向了公众视野:借用原作角色姓名和身份、关系设定的“续写”作品,是否涉嫌侵犯原作的著作权?我国有关法规对“续写作品”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国外司法实践中对其法律属性也存在诸多分歧。笔者认为,针对“续写”行为,必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并不宜将所有续写行为都作为侵权处理。笔者现对相关现象的分析,并不针对特定的事件。
一般情况下,有些续写作品并不一定侵犯原作作者“作品完整权”。根据我国相关法规,所谓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力。一般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关涉到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作品本身遭受了改动,其二是作品本身未被改动,但别人对作品进行了其他利用,从而损害了作者的精神权益。从法条字面理解,“歪曲、篡改”针对的是作品本身,而“其他改动或者贬抑”针对的是作品本身未加改动的情形。有人认为,我国相关法规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于没有改动作品本身的行为,并未予以明确,而续写行为是对作品的进一步延伸而非如改编一样对其本身内容的改动,因此并不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另外,我国已经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负有相关的国际义务。值得参考的是,国外司法实践中有“三步检验法”,是指只能在作出与作品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以及没有无理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情况下,可以对著作权进行例外的限制。按照“三步检验法”的标准,一般意义上的“续写作品”(不包括假冒原作作者署名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会“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首先因为“续写作品”的确会对他人造成损害,但这种“损害”不是“不合理”的。事实上,“合理使用”制度的出发点就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限缩著作权人的利益,而对权利的限缩本身就是一种损害,“合理使用”的各种法定行为多少都会对著作权人造成不利损害,因此立法者根据损害的程度划定了范围,将一些典型的可以容忍的行为纳入豁免范围,而将法定行为模式之外的行为才定为侵权。因此,不构成“合理使用”的行为,不仅对他人造成损害,而且这种损害必须是“不合理”的。
再则,判断“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最重要的依据就是在于是否产生了商业竞争意义上的“替代作用”。换言之,如果引用他人作品的结果是替代了原作品而不是创造了新作品或新产品,就不是合理使用。另外,“续写作品”也不一定会和原作本身形成竞争关系。人们在阅读《水浒后传》前,会先阅读《水浒传》,否则会造成一定的阅读困难。因此,对很多情形而言,“续写”虽未在立法中明确界定,却有人认为应属于“合理使用”的一种。
网上的热炒,更多的时候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作者:袁博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