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站擅自转载中山日报社三篇文章 一审被判赔偿9000元
中山日报报业集团(中山日报社)诉中山互动联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向中山日报报业集团赔偿损失9000元。
中山日报报业集团代理律师吴冠华告诉记者,中山日报报业集团今后将完善著作权维权机制的常态化、标准化,同时呼吁各方共建版权合作秩序,应“先授权后转载”,尊重原创内容,形成良性循环。
侵权事实:未经授权 网站非法转载新闻作品
传统媒体的新闻稿件未经许可便被各类网络平台转载,一度成为“行业惯例”,有人用“传统媒体辛苦种草,新媒体免费放羊”来形容。实际上,这种行业惯例已经违反了我国的《著作权法》。
据吴冠华介绍,中山互动联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授权非法转载中山日报报业集团记者的新闻作品,这三篇作品分别为2013年6月19日中山日报A8版的《城轨中山站被称“忽悠站”》,2014年8月28日中山日报A9版的《“移动”5分钟连环扣费4次机主质疑“话费都去哪里了”》,以及发表在2013年7月6日中山商报A2版的《这家黑中介忒大胆骗人钱财还很嚣张》。
吴冠华说,在百度上输入这三篇稿件的名字,立即弹出页面搜索结果,显示中山互动联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属的“中山某某在线”网站非法转载了这三篇文章。2015年3月,律师先进行公证等取证工作,2015年4月,向侵权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直至向法院起诉,被告一直未赔偿。2015年9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公司未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亦未到庭应诉、质证、举证。
法院判决:涉案报道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山日报、中山商报系原告的下属媒体,原告对其原创作品享有著作权。采写稿件的记者在工作期间,为完成报社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享有其创作作品的署名权,原告享有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等其他权利。
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在中山日报、中山商报上发表的三篇涉案报道均系作者通过采访,综合各方观点,并融合自己思考而形成的文章,具有自身的独创性,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故可认定该三篇涉案报道属于作品的范畴。
被告通过网站擅自向公众提供中山日报报业集团的作品,虽有在作品上注明来源于原告下属报刊,但被告作为专业的信息传播公司,应该知道在网络上营业性使用他人作品前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他人作品。
因此,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诉争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立即删除侵犯原告中山日报社著作权的文章;同时鉴于中山日报社未提供其实际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的作品类型、合理的使用费、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酌定赔偿款的数额为9000元。
律师点评:传统媒体应加大维权力度
据吴冠华介绍,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网络侵权转载现象愈演愈烈,传统媒体创作新闻作品需要投入大量成本,但越来越难得到相应的广告收益,而网络转载的成本几乎为零,却通过转载内容获得广告商的青睐。
如何判定网络转载是否违法?吴冠华说,一般来说,符合“未经授权+商业用途+非单纯事实消息”三点,便可认定对方侵权。根据维权目的,可确定不同的维权方式,包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要求赔偿等。
这次维权成功,他认为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进一步规范了报业集团著作权侵权追偿机制,完善了《著作权声明》,作为日后维权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维权指引,使得维权机制更为常态化、标准化;二是获得了法院判决文书的支持,初步形成了可供借鉴的赔偿标准。文章每篇约为1500元,具体可根据文章的原创性等予以提高,“这个标准可作为日后与侵权方协商要求其赔偿的重要依据。”
他认为,传统媒体应加大对自身版权的保护,一方面是维护自身利益,一方面是希望营造更健康的版权合作秩序,共同探索完善内容版权的授权交易机制,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真正让原创体现价值。
作者:李玮玮 来源:中山商报 发布时间: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