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影视作品:侵权只在一念间
古装传奇剧《锦绣未央》近日正在热播,该剧改编自秦简创作的同名小说。然而,近日有消息称,该剧的原著小说涉嫌“抄袭”。而著名编剧汪海林日前在中国(北京)影视著作权第一届论坛上,证实这一消息属实。据他透露,一位大学生是网络文学爱好者,发现在阅读《锦绣未央》时不断看到似曾相识的内容。这位大学生用了将近3年的时间收集相关证据,发现该作品涉嫌抄了200多本小说。
汪海林谈道,编剧圈很快筹集了侵权诉讼的经费,并协助找到了合适的律师,目前已有多位作者有意愿联合起诉,志愿者们正准备将抄袭比对结果交付律师,并将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拒绝侵权行为是行业自救
近年来,有关影视剧著作权侵权的案件时有发生,如《宫锁连城》《北平无战事》《金婚》《红高粱》等知名影视剧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多见诸报端,并受到广泛关注。如何遏制侵权?怎样区分原创、借鉴和抄袭?署名要注意哪些细节?这次论坛上,法律专家、学者和编剧给出了一些答案。
著名编剧余飞认为,原创应该是立意、创意、人物关系、核心事件、桥段、细节、台词等各种元素,既使别人有可能在不同的作品、不同的场合以不同的方式用过,但要把它拿过来重新进行整合,形成一个与别人不一样的作品。就算从别人那里借鉴过来,但讲出来的故事也一定要让人有与众不同的感觉,甚至别人看不出是从哪个地方来的。他说:“借鉴别人的作品,原创之初必须把握好度,把握不好就是抄袭。”
汪海林在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和中国电视剧编工委负责维权和纪律方面的工作,他表示:“如果会员涉及抄袭、剽窃,一经认定,将开除会员资格。只要有抄袭剽窃行为的作者,想入编剧协会,无论是电影还是电视剧的,我都会投反对票!”他同时指出,反对侵权行为不是道德洁癖,是行业自救,影视行业的本质是版权经济,核心要素是内容、人才。“如果内容是抄袭的,人才是小偷,这个行业一定完蛋。我们要捍卫这个行业的整体利益,这个整体包括创作者、投资者、播放平台的共同利益。”
汪海林倡议:“将在协会章程里对会员做出有针对性的严格规定,我们无法影响唯利是图的投资人,没有底线的电视台、网站,但我们可以拒绝同流合污,至少我们编剧不认可你是我们的同行,抵制抄袭,请从我们编剧自己做起。”
中广联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代理)会长刘和平也提醒,电视台和网站在播出的时候需要注意版权问题,不然最后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借鉴和抄袭间就差一个“度”
对于借鉴和抄袭关系的问题,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刘文杰从我国《著作权法》角度上进行了分析,他提出了四个原则。第一是总原则。影视剧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主要保护的是影视作品故事内容的表达。第二是程式原则。比如两个作品都写的是地下党与国民党军统斗争的故事。在军统里工作会出现大量的制服,当时民国时期的一些口号,一些惯用的官方术语,各种身份,这些都属于故事不可或缺的历史场景的布设,这已经成了一套固定的模式,这些固定的模式谁也不能垄断,任何人都能使用。不仅是这样历史的背景大家都可以写,谁写军统都可以写到站长,写到机要室,写到行动队。生活中和历史中出现的固定的程式,是任何一个创作者都可以使用的。第三是史实自由原则。第四是公有作品保护原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厅庭长杨柏勇提出,编剧是影视文化的源泉,应对编剧的著作权提供有利的保护。在归纳此类版权问题的特点时,杨柏勇着重强调,影视著作权案数量不多,占比不高,但社会关注度高,审理难度大。在谈到审理难度大的问题时,他认为,此类案件认定抄袭时需进行作品的比对,然而越来越多的案件又涉及高级剽窃的问题,不仅要进行独白、故事梗概、主题和对白的对比,还要涉及具体逻辑关系的对比。比对不仅涉及文字作品之间,更会涉及文字和影视作品之间的比对。由此导致审判工作量加大,认定难度大,对法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要求很高。
维权中,需要注意什么?杨柏勇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强化法律意识,审慎签约;依法署名,宣誓权属;了解诉讼时效的相关制度,及时行使诉权。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索来军提出,尽管作品著作权不需要登记,著作权是自作品创作完成以后就产生的,可是作品登记的好处很多。比如涉及笔名的问题,涉及谁抄袭谁的问题,涉及授权转让和重复转让的问题等,如果之前做过作品登记,一旦发生著作权纠纷就可以拥有法律依据,掌握主动权。
作者:杨骁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