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课也要过版权这道坎儿
又是一年开学季,学生们结束了无忧无虑的暑假生活,开始上学啦。
近年来,在我国除了各种大中专院校外,还有一种学习方式逐渐被广大学习爱好者所接受,那就是慕课(MOOC),英文直译“大规模开放的在线课程”,是新近涌现出来的一种在线课程开发模式。
随着慕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把目光聚焦在其内容上。尽管目前慕课还不能拿学历,但因其学习形式多样,课程涵盖面广,可以满足各种有学习需求的学生,并且不受时间、专业、学科以及费用的限制,完全依靠学生自我需要进行,可以在任何时间学你想学的,而且既可以选择免费教学方式,也可以选择付费教学方式,因此逐渐成为学习者们的新宠。
近段时间记者在采访中,以及之前参加的各种专业论坛上,多次听到业内专家和学者们不断提及慕课所涉及的版权问题。
为了给慕课运营者和授课的老师提个醒,让他们能早一点关注版权问题,从而尽量避免侵权纠纷发生。近日,记者先后采访了多位版权专家,请他们就慕课所涉及的版权问题逐一进行分析,并给出合理的建议,希望能让慕课这个新兴行业得以健康有序地发展。
在线教材是否属于“仅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范畴
对于慕课所涉及的版权问题,最集中的一个是,慕课的授课老师在教学中所使用的教材或教辅,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六项中规定的,“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对此,武汉大学知识产权高级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清向记者解释,《著作权法》第22条第六项中的合理使用规定,仅适用于线下环境而不适用于网络环境。在网络环境下,关于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合理使用应当适用《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而这两者的共同点均在于有个“少”的限制,区别在于前者的“少”限于翻译或复制两种使用行为导致的已经发表作品被使用的数量少,而后者的“少”还同时延及使用者的数量少。应当指出的是,“教学人员”应理解为同时包含教师与学生在内。
“鉴于慕课具备大范围向非本学校的学生广泛开放的性质,通过网络提供少量已发表作品的学生数量则不属于‘少数’范畴,我认为,《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不能适用于慕课。”王清表示。
而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陈绍玲则谈道,MOOC的核心在于提供课程,包括以信息网络传播的方式向公众提供课程。因此,如果MOOC使用了他人的作品,很可能是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而非作为教学参考,这已经远远超出了《著作权法》允许的范围。
另外,根据《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只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才属于合理使用。这其中的“提供”即指信息网络传播,但也不能据此认为MOOC向公众少量传播作品可以免责。因为MOOC是向公众提供作品,而非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作品。
“总的来说,如果MOOC使用他人作品的方式不是作为教学参考,而是向公众传播,那么这种使用行为应该不属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条款规定的仅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陈绍玲认为。
与两位专家的看法一致,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丛立先认为,因为慕课的“大量传播”“开放性传播”这两个本质特征就违背了《著作权法》限定教研使用时的“有限使用”“封闭性使用”。因此,慕课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范畴。
在线与学校课堂教学能否得到相同保护
通常学校课堂教学里面使用他人的教材、课件、资料等作为教学参考,最多是针对100人或200人使用,应该适用《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范畴,但如果放到在线课程上,则可能面对的是上百万人甚至上千万人同时观看,这种情况会不会就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呢?
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熊琦分析,《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法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但仅满足该条款规定并不意味着就能直接认定为合理使用,而是还要考虑《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即“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换句话说,即使“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是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印已发表的作品供科研人员使用”,也“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基于这种判定标准来判断慕课或在线课程中“翻译或者复印已发表的作品”,可以发现在线使用的范围极有可能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课堂教学不应包括在线课堂。
而陈绍玲认为,根据参与立法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中的解释,《著作权法》第22条对“课堂教学”作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排除了考研辅导班、托福、GRE培训班等以赢利为目的的教学。MOOC教学一旦具有赢利性质,无论是收取课程费用的直接赢利,还是插播广告之类的间接赢利,均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学校课堂教学”,从而无法构成合理使用。
那么,会不会涉及侵权呢?“这还需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应考量使用他人作品行为的性质,所使用内容的重要性,使用作品的数量,以及对著作权人市场利益的影响等多个因素,不能一概而论。其中较为重要的考量因素是使用他人作品行为的性质,商业性的使用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较小,但这并非绝对因素。有判决表明,即使属于商业性使用行为,但使用作品的数量较少的话,也有可能构成合理使用。”陈绍玲向记者解释道。
对此,王清则认为,《著作权法》第22条中的“学校课堂教学”中的课堂应作一定程度的扩大解释,即学校教学活动超出“课堂”之物理特征的必然延伸。比如,电影学院学生的室外拍摄实习活动以及艺术院校毕业汇报演出活动等。因此,如果一个学校开设了一门在线课程,且学生限于选修该课程的本校在册学生的话,该在线课程应理解为“学校课堂教学”。然而,慕课因其性质不同,则不能适用第22条而应适用《条例》。
而根据慕课的性质,王清提出,这并不涉及《著作权法》和《条例》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条款,而是与法定许可条款有关,即课件的提供。《条例》充分考虑了远程教育这一新兴教学模式,在第八条规定了“特定目的编写教科书”之法定许可对应的网络课件制作与提供的法定许可。根据《条例》第八条和第十条,远程教育机构开设的网络课程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的课程;2.课件中使用的作品数量少或篇幅短小;3.向注册学生提供并采取技术措施防止非注册学生获得课件;4.支付报酬;5.作者事先声明不得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的,不得提供;6.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
“因此,除了前述特定的学校内部开设的在线教学课程可以利用合理使用条款之外,一般的慕课只能满足上述法定许可要件的情况下,才不会有侵犯著作权的风险。”王清提醒道。
另外,丛立先还特别强调,一般性的在线课程教育需要按照先授权后使用的规则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否则即可能构成侵权。而在线课程教育只有3种情况下可以享受《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的优惠照顾,那就是用在线教育方式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国家教育规划和扶贫教育,这几种情况下,是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需要支付报酬。
既不要侵权也要防止被侵权
除了上述问题,慕课还将会涉及哪些著作权问题呢?几位专家均给予了善意的提醒。
丛立先告诉记者,慕课有可能会涉及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其中有合作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权利界限等问题,以及会涉及著作权利用中的侵权问题等。因此,只有从著作权规则完善、合同利用、司法与执法综合治理等多方面共同努力,方可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对于在线课程来说,熊琦认为,其面临的著作权问题与其他课堂教学所涉情况基本相同,只是因为其传播范围更广而可能给著作权人带来更多收益或造成更大损失。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线课程的内容可能被制作成视频,里面包含了教师授课形成的口述作品,多媒体演示所含的音频、视频和其他作品,而最终形成的录像制品,这应该受到邻接权的保护。
除此之外,王清还提到,慕课可能会涉及是否可以规避技术措施,以及规避技术措施时的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之义务,这在《条例》第12条第一款中已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另外,提供大量慕课的第三方平台还必须征得授课人的许可,因为授课人的授课属于“口头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除了前述特定的校内在线课程,以及能够适用法定许可的慕课课程之外,提供慕课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办法只有尊重他人著作权,对课件中所使用的已发表作品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王清特别强调。
为了能了解慕课运营公司目前的版权状况,记者采访了清华大学下属北京慕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学堂在线的法务杨慧。据她介绍,学堂在线是2013年成立的,是教育部在线教育研究中心的研究交流和成果应用平台,主要致力于通过来自国内外一流名校开设的免费网络学习课程,为公众提供系统的高等教育,目前注册用户数已经突破760万。
据了解,学堂在线的课程主要来自清华、北大、哈佛、斯坦福等世界一流大学。杨慧告诉记者,学堂在线的课程引进过程中,版权问题始终是重中之重,确保课程内容与素材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是慕课产业得以发展的前提。作为课程运营方,除了学堂在线自己课程委员会的审核,他们还会要求提供素材的教师对课程内容进行把关并作出不侵权的承诺。如果一旦发生版权纠纷,他们也会配合教师处理解决。
不过,从成立截至目前他们还没发生过侵权事件,但却发生了不少被侵权事件。他们在淘宝、微信公众号以及视频网站发现,有很多未经授权私自盗卖他们课程的行为出现,一般能联系到侵权方的就直接联系对方删除,或者向阿里、腾讯等进行投诉,甚至采取诉讼手段。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