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千骨》游戏侵权《太极熊猫》案一审宣判,原告获赔3000万元
游戏“换皮”抄袭侵害了哪些著作权
游戏“换皮”抄袭侵害了哪些著作权
历时3年,《花千骨》游戏侵权《太极熊猫》的案子终于有了一审判决。
日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花千骨》游戏在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及其选择、安排、组合上整体利用了《太极熊猫》的基本表达,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美术、音乐、动画、文字等一定内容的再创作,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改编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天象互动、爱奇艺两家公司赔偿原告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
3000万元的判赔额度,刷新了去年网易诉YY游戏直播侵权案创下的2000万元判赔额的纪录。这起创游戏行业著作权范围内最高判赔额的案件,也由此受到业内关注。
遭遇“抄袭”,《太极熊猫》历经三年维权路
《太极熊猫》是蜗牛数字开发的一款大型ARPG(动作角色扮演类游戏),于2013年年底立项,2014年5月15日完成1.0版本开发,并在同年9月上线。自游戏上线以来,《太极熊猫》曾连续多月排名App Store等手机游戏应用商店榜单前列,并在全球积累了5000万用户,受到游戏行业广泛关注。
2015年6月,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象互动)开发、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运营的手机游戏《花千骨》上线后,蜗牛数字接到玩家举报,经工作人员比对发现,当时《花千骨》游戏有大量疑似抄袭《太极熊猫》的内容。
蜗牛数字表示,在向国家版权局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文档中,《花千骨》游戏功能模块结构图、功能流程图、功能详细设计等,均系对《太极熊猫》中武神系统的结构分析,且均使用了《太极熊猫》游戏截图。
随后,蜗牛数字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5年8月5日正式立案。经过近3年的审理,2018年3月30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花千骨》游戏侵害了《太极熊猫》著作权人享有的改编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蜗牛数字经济损失3000万元。
法院判决:涉案作品侵害原告著作权
原告蜗牛数字认为,《花千骨》游戏对《太极熊猫》游戏进行换皮抄袭,是对网络游戏的核心和实质性内容全盘照抄,故两被告构成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另一方面,《花千骨》游戏还存在有别于《太极熊猫》游戏的故事背景、配乐、人物图像等外在美术音效表现形式,以及源代码,虽然这些内容并非网络游戏的核心和实质性内容,但也是游戏作品的组成部分,从该意义上《花千骨》游戏形成了一部新作品,构成改编权侵权。
被告认为,蜗牛公司的权利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证明《太极熊猫》游戏在其主张的侵权行为发生时或发生前的客观运行状态,并且蜗牛公司主张的游戏结构、界面布局、玩法规则、数值、投放节奏均非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因此《花千骨》游戏与《太极熊猫》游戏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审理后认为,《太极熊猫》游戏运行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游戏整体画面中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花千骨》游戏在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及其选择、安排、组合上整体利用了《太极熊猫》的基本表达,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美术、音乐、动画、文字等一定内容的再创作,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改编权。
在判赔额度上,法院也进行了详细说明。天象公司提出,《花千骨》游戏在上线4个月内获得高额的流水充值,在一定程度上与其同期热播的同名电视剧存在紧密关联,不能将《花千骨》游戏的整体收入均视为侵权收入。对此法院认为,本案中不可否认被控侵权期间《花千骨》游戏获得高额充值流水并不仅在于其游戏本身玩法规则的可玩度,亦应考虑《花千骨》电视剧所作的贡献。但需要指出的是,若非利用原作,两被告无法形成《花千骨》这一新作或至少无法在同名电视剧热播期间的较短时间内将该款游戏乘势推出市场,其游戏获得高额整体收入的前提在于实施了涉案侵权改编行为,故即便考虑《花千骨》IP的利润贡献,亦适度即可。最终法院对于蜗牛公司请求两被告连带赔偿3000万元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
开发一款新网络游戏的成本高、时间长,而抄袭一款热门游戏的成本低、见效快。面对巨大的经济诱惑,游戏产业版权侵权现象层出不穷。版权保护关联到开发商、发行商、平台商以及用户的切身利益。从去年网易诉YY游戏直播侵权案,到今年《花千骨》游戏侵权《太极熊猫》案,随着游戏产业日益繁荣,游戏行业的版权纠纷越来越多,法院判赔额度也越来越高。
据了解,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把网络游戏中的元素拆分出来分别保护,比如对于计算机代码进行计算机软件作品保护,对于独创性的游戏人物形象或者装备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对于语言文字作为文字作品进行保护,对于背景音乐作为音乐作品进行保护。对此,北京德崇智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管理合伙人、北京故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刚表示,这种把游戏拆分成不同元素进行保护的观点是一种传统的观点,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和审视。
还有一种观点是把网络游戏作为类电作品进行整体保护。上海浦东法院审理的壮游公司诉哈网公司、硕星公司、维动公司《奇迹神话》抄袭《奇迹MU》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法院在判决中第一次将网络游戏整体画面作为类电作品进行保护。
同时,还有观点认为可以把网络游戏作为其他作品进行整体保护。
无论是哪种保护方式,李刚建议,游戏企业都应该保护好自己的版权,做好版权的风控建设,积极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建立起自己的知识产权壁垒。“版权、商标和专利的全方位布局都要有,在宏观上应该提升到公司的战略层面高度,在微观上必须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日常管理的细微末节之处体现。”李刚建议道。
作者:任晓宁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