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著作权纠纷位列知产案件首位
2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17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四川省高院副院长刘楠介绍,2017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140件,较2016年增长了42.5%。其中,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985件,占比接近97%,刑事案件148件,行政案件7件。在受理的民事案件中,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和专利权纠纷仍然是占比最高的前三类案件。
此外,四川省高院还发布了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其中一起侵权案件的判决,对改善侵权成本低的不良现状具有一定示范效应。
山特电子公司是一家生产经营不间断电源、计算机周边设备及相关配件的大型跨国企业,是注册号为512382、512383、7825275、619938、7892420号的商标专用权人,前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山特电子公司生产的SANTAK(SANTAK品牌为英文SANTAK,固定缩写为STK,中文为山特的品牌集成)品牌UPS。自1999年至2014年以来,国内同行业销售额排名前三位,其总销售量在中国市场位居第一,该企业是我国UPS行业的重点企业。
叶维锐自2004年起,即开始委托他人代工生产不间断电源产品,其后,又陆续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佛山瑞芯公司、佛山中科新能公司、深圳山特公司、深圳伊顿山特公司,大规模生产冠与“STKUPS”“OSTKO”“SANTAK”等品牌不间断电源产品,并以发展区域代理商的形式销售前述产品。周连军系前述产品在四川的代理商,前期挂靠四川星迪公司,以四川星迪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产品;后期成立四川英威康公司,以四川英威康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产品。此外,叶维锐还授意南京州盟公司多次反复申请注册“STKUPS”“OSTKO”等商标。
山特电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叶维锐、佛山瑞芯公司、佛山中科新能公司、深圳山特公司、深圳伊顿山特公司、周连军、四川星迪公司、四川英威康公司停止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山特电子公司是涉案商标注册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被诉侵权商品为不间断电源,与山特电子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不间断电源属于相同商品。结合侵权时间、侵权规模、侵权获利、被告主观恶意以及山特电子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叶维锐、佛山瑞芯公司、南京州盟公司、深圳山特公司、深圳伊顿山特公司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山特电子公司损失500万元,佛山中科新能公司赔偿山特电子公司损失100万元,周连军与四川星迪公司连带赔偿山特电子公司损失20万元,周连军赔偿山特电子公司损失10万元,四川英威康公司赔偿山特电子公司损失10万元。叶维锐、佛山瑞芯公司、深圳山特公司、深圳伊顿山特公司、周连军、四川英威康公司与四川星迪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终审判决均对各侵权人判处了较高的侵权赔偿,不仅能对权利人损失进行有效弥补,而且有利于改善市场上侵权成本低的不良现状。”四川省高院民三庭副庭长杨丽说,通过加大民事保护力度,特别是加大民事赔偿力度,增强对制假源头、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及群体侵权的打击强度,让侵权者付出高额的侵权成本,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律氛围,真正实现向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历史性转变,切实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赔偿数额低”的问题。
刘楠介绍,四川法院强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工作,全省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均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有效避免了不同审判业务庭就同一法律关系或相同法律事实作出不同认定。2017年,全省法院一审审结知识产权案件4257件,上诉632件,服判息诉率达到了85.15%;全省仅有1件知识产权案件进入再审。
此外,记者了解到,2017年5月,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探索建立的“知识产权类型化案件快审机制”推广后,全省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效率明显提升。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知识产权类型化案件平均审理时间由2014年的146.72天缩短为2017年的115天;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仅用43天审结了21件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平均审理周期较2016年的123天缩短了80天;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缩短为95天,相比2016年的123天有明显下降。“知识产权类型化案件快审机制”的推广取得成效明显,创造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四川经验和四川模式。
作者:杨傲多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