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多家娱乐场所因著作权纠纷被起诉
在KTV、卡拉OK等娱乐消费场所,《两只蝴蝶》、《白狐》、《狼爱上羊》等一批家喻户晓的流行歌曲俨然成为许多消费者的必点曲目。那么,娱乐场所在使用这些歌曲时,是否应当取得著作权人授权并支付相应费用?
因未取得授权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使用播放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著作权的120部音乐电视作品,防城港市好歌城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等防城港市10家娱乐场所被告上法庭。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防城港市好歌城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等防城港市10家娱乐场所立即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近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10起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自该公司设立之日起,因业务经营的需要,陆续投资摄制了涉案《两只蝴蝶》、《白狐》、《狼爱上羊》等120部音乐电视作品。上述音乐电视作品摄制完成后,公司陆续将其在广播电视机构、互联网及音像出版物公开发表。其片中画面及出版封面上,公司均以著作权人的身份进行了署名。
此后,原告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发现,被告防城港市好歌城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等防城港市10家娱乐场所未经公司授权许可,在其营业场所提供的卡拉OK点唱系统中完整收录并有偿向消费者提供播放原告享有著作权的120部音乐电视作品。原告认为,原告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制作者,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并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作为音乐电视作品的使用者,应对其使用的作品是否具有合法的授权负有严格的注意义务。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后果,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原告是否具有该案的主体诉讼资格、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并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证明其为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侵权等事实书证及物证。而被告代理人则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著作权证明文件不具有合法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诉讼的音乐作品具有主体资格;被告没有侵犯著作权的主观故意,涉案音乐作品是源于合法购买的点唱系统设备;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
当天,庭审时间持续近3小时,法庭并未当庭宣判。据悉,该公司近期向广西多个城市的娱乐场所提起了类似的著作权侵权诉讼。
作者:林文瑶 蒙志相 来源: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