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摄影师状告文化公司获赔4万元
家住绍兴市上虞区的陈明仙发现自己的摄影作品《制瓦桶》赫然出现在浙江西塘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瓦当文化展示馆内,遂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于近日获得4万元的赔偿。“呼吁社会各界要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2月23日,陈明仙对记者说,希望通过本案给大家提个醒,凡使用摄影作品不署名的都是违反著作权法的,“是否经作者同意”是关键。
“发现自己的作品被盗用,纯属偶然。”陈明仙说,去年11月的一天,他去西塘古镇,在一家瓦当文化展示馆内,发现他在西泠印社出版的摄影作品集《留住手艺》第48页的摄影作品《制瓦桶》。“对方未经我同意,随意盗用我的摄影作品,并随意裁剪修改,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使用时也没有注明作者姓名,事后也没有支付稿酬。”陈明仙告诉记者,这种行为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
陈明仙随后了解到,瓦当文化展示馆早在2012年10月建成,证据显示当年他的作品就已被盗用。“侵权长达6年之久。”陈明仙说。
在上虞一家机关单位供职的陈明仙,现为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经过10多年的拍摄才出版了《留住手艺》一书,其中《制瓦桶》的作品拍摄于2003年的上虞。这种原生态的劳作场景早已消失,不可再现。所以该摄影作品已成绝版,具有非常高的艺术价值和史料价值。目前《留住手艺》一书已被中国国家图书馆、浙江省图书馆收藏。为了拍摄这些作品,陈明仙投入数十万元的摄影器材及拍摄成本,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才完成。每件作品的获得都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经济成本。
去年11月18日,陈明仙一纸诉状,将浙江省西塘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告到了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明仙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发布赔礼道歉的声明;同时提出对方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承担调查取证费2000元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今年1月底,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双方传唤至法院。经过协调,近日这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达成和解协议:陈明仙获赔经济损失4万元,浙江西塘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再使用陈明仙拍摄的照片。同时,陈明仙放弃要求对方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赔礼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等。
作者:范文忠 来源:绍兴晚报 发布时间:2019年2月24日